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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为(300404)创建于2002年,2015年在深圳创业板上市,是一家为国内外医药企业提供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全流程“一站式”外包服务(CRO)的型高新技术企业,同也提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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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发“一站式”服务包括:新药立项研究和活性筛选、药学研究(含中试生产)、药理毒理研究、临床用药与模拟剂的生产、临床试验、临床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上市后再评价、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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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发“一站式”服务包括:新药立项研究和活性筛选、药学研究(含中试生产)、药理毒理研究、临床用药与模拟剂的生产、临床试验、临床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上市后再评价、技术成果转化等,同时提供药品向美国、欧盟注册申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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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拥有近3000平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汇聚了超1000名经验丰富,学识渊博,思维敏捷的中高级医药研究人才和注册法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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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澳门人游戏始终坚持“诚实、守信、专业、权威”的经营理念,截至2020年,公司累计为客户提供临床研究服务800余项,基本涵盖了药物治疗的各个专业领域;累计完成临床前研究服务500多项。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威尼斯澳门人游戏在技术实力、服务质量、服务范围、营业收入、团队建设等方面都已跻身我国CRO公司的领先位置,成为我国本土大型CRO公司的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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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报!威尼斯澳门人游戏联合哈佛医学院等院校署名论文荣登顶级期刊封面
    2023/11/28
    近日,威尼斯澳门人游戏药物评价中心联合哈佛大学医学院、天津大学医学院及广东工业大学生物医药学院在国际顶级期刊《Materials Horizons》(影响因子:13.3)上作为“封面文章”发表 “Infected wound repair with an ultrasound-enhanced nanozyme hydrogel scaffold”为题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图1:《Materials Horizons》2023年12月份杂志封面慢性糖尿病伤口难愈是目前影响全球4.63亿糖尿病患者正常生活的重大困扰。尽管有生物工程皮肤或基于生长因子的治疗方法不断涌现,但在过去几十年临床实践中仍有超过50%的患者未能从这些疗法中获益。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案凸显了寻找慢性伤口快速愈合有效解决方案的重要性。鉴于此,哈佛医学院陶伟教授和Seyoung Koo教授、天津大学姬晓元教授、广东工业大学栾天罡教授及其课题组张帆教授、威尼斯澳门人游戏网站冯力文博士等人提出一种基于铂纳米粒子聚集体的炎症标本兼治的新策略,用于慢性感染伤口的有效快速愈合。本研究利用前期开发的一种动态共价-金属有机配位模板法(Nano Today, 2023, 48, 101708)实现了高密度铂纳米粒子聚集体的合成,然后利用纳米粒子在超声介导下能模拟多种生物酶催化活性的特点,构建同时清除ROS和调节细胞稳态双重功能的纳米凝胶喷涂剂。“标本兼治”的主要机制在于:这种高致密的铂纳米粒子所组成的纳米聚集体能与超声波造成的空化效应所造成的光产生的特定频率发生共振。这种等离子共振效应造成的金属表面电子极化能够接受NADPH上一对孤对电子的能量,形成两个单独的电子和金属表面的活化H。随后,持续的超声作用使GS-SG的双硫键自由基化,与金属表面活化的H进行反应,最终形成2个GSH分子,从而实现谷胱甘肽还原酶的催化功能的模拟。这种有效的GSH的产生能发挥调控胞内氧化应激水平、下调炎症因子、促使巨噬细胞极化等生物学功能,配合铂纳米粒子原有的催化过氧化氢转化为氧气的能力,更有效地减缓伤口处持续性的氧化应激及局部乏氧问题,最终使这种铂纳米粒子聚集体在超声介导下表现出ROS有效清除、细胞增殖与迁移能力改变、促血管形成等功能,从而全面有效的促进伤口有效快速愈合。图2:超声介导下铂纳米粒子聚集体 “标本兼治”的伤口愈合策略图3:铂纳米粒子聚集体催化能力表征与机制在体外,作者通过计算酶动力学参数及高分辨质谱技术评估了铂纳米粒子聚集体催化分解H2O2、生成GSH的能力。进一步在体外细胞炎症模型中验证了铂纳米粒子聚集体在超声介导下改善成纤维细胞增殖、内皮细胞分化、角质形成细胞迁移、ROS清除、巨噬细胞极化等多种效应。图4:超声介导下铂纳米粒子聚集体的体外细胞实验图5:超声介导下铂纳米粒子聚集体的糖尿病小鼠伤口愈合实验最后在小鼠糖尿病伤口模型中开展了伤口愈合实验及机制的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将铂纳米粒子聚集体与GelMA凝胶混合后喷涂在伤口处,仅进行一次超声介导就能显著的增加伤口愈合的速度和效果。一系列免疫荧光切片的结果进一步验证了:超声介导下的铂纳米粒子聚集体是通过下调ROS水平和炎症因子,改善细胞增殖和迁移能力,同时调节巨噬细胞表型等方式实现有效的伤口愈合。这种既能从表观下调炎症因子水平又能调节细胞稳态环境的方式,将为难愈伤口管理方法提供一种的全新策略。图6:不同治疗方法的愈合过程及机制分析图7:不同治疗方法的免疫荧光染色实验威尼斯澳门人游戏作为国内知名全流程一站式服务CRO,经过20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CRO服务领域知名品牌,在包括药学研究、药物评价、小分子创新药一体化服务、临床研究及注册服务、CDMO生产、技术成果转化等新药各个研发阶段都有相关的配套服务,对新药、医疗器械研发及注册申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期为促进国内外生物医药技术交流发展贡献力量。作者信息栾天罡栾天罡 教授,中山大学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广东工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现任五邑大学党委书记。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组部“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特聘教授、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主持包括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上项目等多个科研项目。兼任中国质谱学会理事,广东省分析测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质谱学会副理事长,广州市科学技术学会常委等职。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分析与健康,以第一/通讯作者在Nat. Commun.、Angew. Chem. Int. Edit.、Environ. Sci. Tech.、J. Hazar. Mater.等国家著名学术期刊发表SCI论文160多篇,SCI他引近4000多次,H因子42。姬晓元姬晓元 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哈佛大学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智能医学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科睿唯安“全球高被引科学家” (Highly Cited Researchers)、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爱思唯尔(Elsevier)中国高引学者,天津市高层次人才-“海河英才”。获得Nanoscale Emerging Investigators、Wiley & Exploration优秀青年科学家、华夏医学科技奖等科技奖励。以第一/通讯作者在Sci. Adv.、Nat. Commun.、PNAS、Matter、Adv. Mater.、Angew. Chem. Int. Edit.、Chem. Soc. Rev.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 所发表论文他引6500余次,其中23篇论文入围“ESI高被引论文”。申请和授权国内外发明专利20余项。陶伟陶伟 教授,现任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教授,获得美国METAvivor青年研究员奖、美国心脏协会合作科学奖。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科睿唯安2021年全球高被引科学家、微软学术全球Top 5等奖项。担任Journal of Nanobiotechnology、Exploration副主编,Matter、Nano-Micro Letters、Bioactive Materials等期刊委员会成员。研究方向主要是围绕药物载体和生物材料的研发及其广泛的生物医学应用(如mRNA/siRNA等核酸递送、肿瘤诊断治疗、心血管疾病、创伤愈合及组织再生、感染或炎症类疾病、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等的治疗等)。陶博士团队研发的多种药物递送技术已获系统性的专利、具有良好的产业化背景。冯力文冯力文 博士 威尼斯澳门人游戏临床前研发技术副总监Ø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药学博士;Ø广东省海外人才引进项目获得者;Ø发表SCI国际期刊9篇;授权专利2项;主持及参与国家/省级自然科学基金5项。Ø主要从事天然药物全合成、纳米制剂研制、细胞治疗、药代动力学分析、免疫治疗开发等研究,主要研究方向包括肿瘤免疫治疗、肿瘤靶向治疗、寄生虫类疾病治疗、细胞免疫治疗等;
  • 《人遗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对药械临床试验到底影响几何?
    2023/06/09
    时下的生物医药界热闹非凡!就在上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定稿发布,一时间科技界、生物医药界、法律界讨论热烈,气氛喧嚣。 事实上,《实施细则》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自2019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下称《人遗条例》)以来,国际合作新药临床试验的参与各方,一直都期待着《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早日出台。 历时2年多,科技部于2022年3月22日发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令我们翘首以盼的实施细则有了眉目。就在上周,《实施细则》定稿发布,并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比2019年发布《人遗条例》、2022年发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上周发布的《实施细则》三份文件,从药械临床试验的角度,对部分关键条例进行解读,曲中是非,欢迎讨论! (一)细化外方单位的定义和认定图片 根据目前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监管要求,外方单位不得在我们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亦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若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需采取与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根据《人遗条例》的规定,外方单位的定义为“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中方单位的定义为“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 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致,该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将外方单位进一步明确定义为“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同时在十二条细化了对外方单位应包括以下情形: 1.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2.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3. 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以上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外方单位时,首先看是否有境外组织或个人持5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等情形; 其次是即便境外组织或个人持有不足5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等情形时,是否相关权益足以对该机构的决策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但是关于监管部门会如何认定构成重大影响,建议应持续关注《实施细则》实施后监管部门在实践中对外资股权低于50%但属于重大影响的判定; 第三,对于通过境外组织或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质控制的内资企业,比如 VIE架构下的内资企业,亦会被认定为外方单位。 此外,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细则》首次新增规定明确“设在港澳的内资实控机构视为中方单位”;虽然何为“内资实控机构”仍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定义,但这显然明确了内资企业设在港澳地区并实质控制的机构在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时不应视作外方单位管理,而应享受中方单位的待遇,这有利于内资企业利用该政策法规在港澳地区对其业务进行布局。 总体来看,很多既往被界定为“外方单位”的本土医药企业,若境外组织或个人持有股份远达不到百分之五十,且对该机构的决议或决策、内部管理无重大影响,将会转归至“中方单位”,对业界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但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企业中参与重大“决议或者决策,内部管理的重大影响”的描述在实际判断中相对主观。基于过往认知,是否会出现企业为满足政策要求,导致在外籍人事占股比重、参与公司决策表决及重大影响等方面出现矫枉过正或层层加码的情况,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观察。 (二)进一步明确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定义以及除外情形图片 《人遗条例》第二条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定义为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该定义较为宽泛,导致了业内人士在实践中对哪些数据或信息应被定义为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时仍持有不少争议。 科技部通过其官网在2022年发布的两篇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的官方常见问题解答里,首次正式明确仅收集不含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数据,不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围(比如心电图数据);以及采集临床图像数据(如B超、CT、PET-CT、核磁共振、X射线等影像数据,介入、眼底镜、内窥镜、皮肤镜、病理诊断等图片数据)、不涉及人群基因研究的临床数据(如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血生化等一般实验室检查信息,身高、体重等生长发育指标,问卷信息,影像学/图片结果数据等),亦明确无需申报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许可审批。 因此,《实施细则》与前期颁发的官方解读的立场一样,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为“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并列明“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实施细则》中的以上定义更加符合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生物学含义,确实对之前比较模糊的评审范围进行了限制和明确,反映了新规下监管部门对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监管思路,研发是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否应该进行相应审批备案的问题也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行业发展。以产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将不再需要采集审批,除非涉及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这无疑又是一项利好业界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放宽采集审批许可的适用范围图片 图片根据《人遗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应获得采集审批许可。在目前的采集行政许可实操层面,根据科技部官网公开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里面对《人遗条例》列举的重要遗传家系(比如规定患病家系或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生理特征成员五人以上,涉及三代)、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比如规定不以是否为少数民族聚聚区为划分依据)、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或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比如规定种类是指罕见病,规定的数量是指累积500人以上)这三种情形的适用均作了细分。 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采集审批许可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一样,《实施细则》与采集审批服务指南相比,其放宽了采集审批许可的适用范围,即明确以下情形可以不用申请采集审批许可: 1.高血压、糖尿病、红绿色盲、血友病等常见疾病的采集活动不纳入重要遗传家系管理; 2.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小于3000例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 3.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大于3000例,但是属于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 与此同时,《实施细则》在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同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申请人仅需要申请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无需另行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 (四)缩小了临床试验备案适用范围图片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应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科技部备案: 1.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检测、分析和剩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处理等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进行。 2.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采集,并由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临床试验方案指定的境内单位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 上述临床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在我国相关部门备案、依法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探索性研究部分,应当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 根据《实施细则》,注册上市涉及临床方案中规定的境内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的,并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则申报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根据《实施细则》,科技部将制定并及时发布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等服务指南和示范文本,为申请人办理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提供便捷和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五)扩大无需申报数据备份备案范围图片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同时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列出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中方信息所有者应当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应当报送下列事项信息: 1.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目的、用途; 2.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及信息备份情况; 3.接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的基本情况; 4.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潜在风险评估情况。 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或者已完成备案的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中方单位向外方单位提供合作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如国际合作协议中已约定由合作双方使用,不需要单独事先报告和提交信息备份。 对于已获批的国际合作审批或已备案的国际合作备案,合作双方使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自2022年4月15日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更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常见问题解答(系列问答二)》的通知已经优化了数据备份备案的流程。《实施细则》又将代谢数据以及蛋白质数据移出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列,申请人将不需再进行数据备案。 结语: 较之于现行规则,《实施细则》一方面合理化调整、限缩监管范围,使监管范围更符合行业实践,另一方面则着力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程序,使监管力度整体提升。整体而言,《实施细则》对现有制度的调整与行业实践更加贴合,对于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更是重大利好,将加速我国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开发进程,期待《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套的新版服务指南以及科技部申报平台早日更新。
  • 快讯!国家卫健委发布《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2023/05/10
    昨天(5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该指引适用于由医疗机构的研究者发起的、非药品注册为目的的体细胞临床研究。文件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 《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 《人遗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对药械临床试验到底影响几何?
    2023/06/09
    时下的生物医药界热闹非凡!就在上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定稿发布,一时间科技界、生物医药界、法律界讨论热烈,气氛喧嚣。 事实上,《实施细则》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自2019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下称《人遗条例》)以来,国际合作新药临床试验的参与各方,一直都期待着《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早日出台。 历时2年多,科技部于2022年3月22日发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令我们翘首以盼的实施细则有了眉目。就在上周,《实施细则》定稿发布,并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比2019年发布《人遗条例》、2022年发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上周发布的《实施细则》三份文件,从药械临床试验的角度,对部分关键条例进行解读,曲中是非,欢迎讨论! (一)细化外方单位的定义和认定图片 根据目前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监管要求,外方单位不得在我们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亦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若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需采取与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根据《人遗条例》的规定,外方单位的定义为“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中方单位的定义为“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 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致,该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将外方单位进一步明确定义为“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同时在十二条细化了对外方单位应包括以下情形: 1.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2.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3. 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以上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外方单位时,首先看是否有境外组织或个人持5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等情形; 其次是即便境外组织或个人持有不足5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等情形时,是否相关权益足以对该机构的决策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但是关于监管部门会如何认定构成重大影响,建议应持续关注《实施细则》实施后监管部门在实践中对外资股权低于50%但属于重大影响的判定; 第三,对于通过境外组织或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质控制的内资企业,比如 VIE架构下的内资企业,亦会被认定为外方单位。 此外,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细则》首次新增规定明确“设在港澳的内资实控机构视为中方单位”;虽然何为“内资实控机构”仍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定义,但这显然明确了内资企业设在港澳地区并实质控制的机构在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时不应视作外方单位管理,而应享受中方单位的待遇,这有利于内资企业利用该政策法规在港澳地区对其业务进行布局。 总体来看,很多既往被界定为“外方单位”的本土医药企业,若境外组织或个人持有股份远达不到百分之五十,且对该机构的决议或决策、内部管理无重大影响,将会转归至“中方单位”,对业界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但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企业中参与重大“决议或者决策,内部管理的重大影响”的描述在实际判断中相对主观。基于过往认知,是否会出现企业为满足政策要求,导致在外籍人事占股比重、参与公司决策表决及重大影响等方面出现矫枉过正或层层加码的情况,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观察。 (二)进一步明确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定义以及除外情形图片 《人遗条例》第二条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定义为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该定义较为宽泛,导致了业内人士在实践中对哪些数据或信息应被定义为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时仍持有不少争议。 科技部通过其官网在2022年发布的两篇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的官方常见问题解答里,首次正式明确仅收集不含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数据,不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围(比如心电图数据);以及采集临床图像数据(如B超、CT、PET-CT、核磁共振、X射线等影像数据,介入、眼底镜、内窥镜、皮肤镜、病理诊断等图片数据)、不涉及人群基因研究的临床数据(如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血生化等一般实验室检查信息,身高、体重等生长发育指标,问卷信息,影像学/图片结果数据等),亦明确无需申报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许可审批。 因此,《实施细则》与前期颁发的官方解读的立场一样,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为“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并列明“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实施细则》中的以上定义更加符合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生物学含义,确实对之前比较模糊的评审范围进行了限制和明确,反映了新规下监管部门对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监管思路,研发是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否应该进行相应审批备案的问题也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行业发展。以产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将不再需要采集审批,除非涉及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这无疑又是一项利好业界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放宽采集审批许可的适用范围图片 图片根据《人遗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应获得采集审批许可。在目前的采集行政许可实操层面,根据科技部官网公开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里面对《人遗条例》列举的重要遗传家系(比如规定患病家系或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生理特征成员五人以上,涉及三代)、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比如规定不以是否为少数民族聚聚区为划分依据)、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或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比如规定种类是指罕见病,规定的数量是指累积500人以上)这三种情形的适用均作了细分。 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采集审批许可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一样,《实施细则》与采集审批服务指南相比,其放宽了采集审批许可的适用范围,即明确以下情形可以不用申请采集审批许可: 1.高血压、糖尿病、红绿色盲、血友病等常见疾病的采集活动不纳入重要遗传家系管理; 2.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小于3000例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 3.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大于3000例,但是属于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 与此同时,《实施细则》在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同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申请人仅需要申请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无需另行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 (四)缩小了临床试验备案适用范围图片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应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科技部备案: 1.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检测、分析和剩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处理等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进行。 2.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采集,并由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临床试验方案指定的境内单位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 上述临床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在我国相关部门备案、依法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探索性研究部分,应当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 根据《实施细则》,注册上市涉及临床方案中规定的境内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的,并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则申报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根据《实施细则》,科技部将制定并及时发布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等服务指南和示范文本,为申请人办理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提供便捷和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五)扩大无需申报数据备份备案范围图片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同时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列出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中方信息所有者应当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应当报送下列事项信息: 1.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目的、用途; 2.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及信息备份情况; 3.接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的基本情况; 4.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潜在风险评估情况。 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或者已完成备案的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中方单位向外方单位提供合作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如国际合作协议中已约定由合作双方使用,不需要单独事先报告和提交信息备份。 对于已获批的国际合作审批或已备案的国际合作备案,合作双方使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自2022年4月15日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更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常见问题解答(系列问答二)》的通知已经优化了数据备份备案的流程。《实施细则》又将代谢数据以及蛋白质数据移出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列,申请人将不需再进行数据备案。 结语: 较之于现行规则,《实施细则》一方面合理化调整、限缩监管范围,使监管范围更符合行业实践,另一方面则着力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程序,使监管力度整体提升。整体而言,《实施细则》对现有制度的调整与行业实践更加贴合,对于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更是重大利好,将加速我国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开发进程,期待《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套的新版服务指南以及科技部申报平台早日更新。
  • 周末作业来了!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
    2022/04/15
    今天(4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文件涵盖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检查方式、检查地点、缺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等6个方面,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威尼斯澳门人游戏:新药&医疗器械一站式综合服务CRO 威尼斯澳门人游戏“一站式”服务包括:新药立项研究和活性筛选、药学研究(原料、制剂)、药物评价(药效学、毒理学)、小分子创新药一体化服务、临床研究、中美双报(注册服务)、CDMO生产(MAH落地)、技术成果转化等,涵盖了新药研发各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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